近日,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如此多的部门参与研究起草供应链金融相关文件,尚属首次,足见规范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性。此次起草的《通知》共21条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内涵和方向;二是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三是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四是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的基本框架。可以说,这些内容将为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我国未来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2001年,深圳发展银行先后在广州、佛山开始试点。此后,多家银行纷纷效仿。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从起初的20亿元授信额增长到2023年的约41.3万亿元,约占2024年我国金融机构贷款规模255.68万亿元的16.2%。供应链金融在“一揽子”解决我国实体企业融资困境、确保银行信贷渠道畅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部门发布《通知》的原因在于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尤其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逐步破解,未来供应链金融有望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然而,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制度规范却严重滞后,甚至可以说是存在短板。目前,仅有2016年2月央行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两点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内容,即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和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同时,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规范约束,存在不少问题: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以及故意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行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管理欠规范,部分信息中介功能异化,演变成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的信用中介机构。这些问题给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既引发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诟病,也留下了银行信贷风险敞口。对于供应链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亟需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以规范,以消除其风险隐患。
就当前而言,通过制度设计来规范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将产生诸多积极功效:
一是通过科学的金融供给安排,对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有利于消除因“以大欺小”导致的信贷资金“苦乐不均”的局面,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融资“新通道”,改变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上的金融弱势地位,形成供应链上所有企业“全盘皆活”的格局。这将有效激发整个产业链企业的活力,推动我国实体企业走出生产经营低谷。
二是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并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这些措施对于积极有序、健全合规地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十分有利。特别是供应链金融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切入和稳定高端客户的新渠道,通过面向供应链系统成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将核心企业“绑定”在提供服务的银行,为银行信贷业务拓展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账款的及时支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核心企业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可为供应链上企业的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提供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的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此外,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明确期限、融资主体、禁止返利等内容,尤其是明确不得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更有助于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是确保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银行通过“团购”式的开发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创新,可实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多流合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收益—成本比,推动实体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最终焕发出供应链金融旺盛的生命力。
希望《通知》实施生效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认真研判,积极落实。可通过与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信贷业务合作平台,使供应链金融的新规范要求在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最终为破除我国实体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做出制度性贡献。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正规配资网站